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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最新什么是财产纠纷和财务纠纷-什么是财产纠纷和财务纠纷
文章来源:admin 时间:2024-03-10
第四条婚约财产纠纷中,婚约一方及其实际给付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原告;婚约另一方及其实际接收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被告。离婚纠纷中,一方提出返还彩礼诉讼请求的,当事人仍为夫妻双方。(婚约双方父母可作为婚约财产纠纷诉讼当事人)
二是在婚约财产纠纷中,增加了婚约双方的父母为诉讼当事人。《规定》指出,在婚约财产纠纷中,实际给付/收受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原告或被告,有利于查明彩礼数额、彩礼实际使用情况等案件事实。
经济全球化和金融市场的波动也对离婚财产纠纷的增加产生了影响。随着全球化程度的提高,夫妻一方或双方可能涉及国内外的资产和负债。这种复杂的资产情况为离婚财产纠纷的解决带来了更大的挑战。而且金融市场的波动可能导致婚后财富的瞬间缩水,进一步加剧了夫妻之间的矛盾和财产分割的困难。
《规定》充分考虑习俗,区分两种情况:一是婚约财产纠纷。《规定》明确,婚约财产纠纷中,婚约一方及其实际给付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原告;婚约另一方及其实际接收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被告。
婚约财产纠纷原则上以婚约双方当事人作为诉讼主体,但考虑到实践中,彩礼的给付方和接收方并非限于婚约当事人,双方父母也可能参与其中,为尊重习俗,同时也有利于查明彩礼数额、彩礼实际使用情况等案件事实,确定责任承担主体,《规定》明确,婚约财产纠纷中,婚约一方及其实际给付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原告,婚约另一方及其实际接收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被告。而离婚纠纷考虑到诉讼标的主要是解除婚姻关系,不宜将婚姻之外的其他人作为当事人,故《规定》明确,在离婚纠纷中一方提出返还彩礼诉讼请求的,当事人仍为夫妻双方。
当前,实践中存在婚约双方的父母能否作为诉讼当事人的争议问题。《规定》在考虑传统习俗的基础上,区分“婚约财产纠纷”“离婚纠纷”两种情况,并明确,“婚约财产纠纷中,婚约一方及其实际给付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原告;婚约另一方及其实际接收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被告”。
第四条婚约财产纠纷中,婚约一方及其实际给付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原告;婚约另一方及其实际接收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被告。离婚纠纷中,一方提出返还彩礼诉讼请求的,当事人仍为夫妻双方。
《规定》还明确了涉彩礼纠纷的诉讼主体。婚约财产纠纷中,婚约一方及其实际给付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原告;婚约另一方及其实际接收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被告。离婚纠纷中,一方提出返还彩礼诉讼请求的,当事人仍为夫妻双方。
离婚没有财产纠纷就是没有财产分割,或者男女双方对财产的分割、分配没有意义,通常的离婚案件都是存在一定财产纠纷的,很少出现没有财产纠纷的。那么,对于没有财产纠纷的男女双方应当怎么离婚呢?
离婚案件中的财产纠纷越来越复杂,涉及到的财产种类、争执标的额和过去相比有了巨大变化,这与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密切相关。因此,正确处理这类案件中的财产纠纷变得至关重要。签订财产分割协议不能轻易反悔,法院通常会认可协议的法律效力。在离婚后一年内,一方若对财产分割问题反悔,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重新分割财产,法院应予受理。需要注意的是,离婚协议或法院的判决在财产分割方面对夫妻双方有约束力,但不能对抗其他债权人。
《规定》明确,一是婚约财产纠纷中,婚约一方及其实际给付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原告;婚约另一方及其实际接收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被告;二是离婚纠纷中,考虑到离婚纠纷的诉讼请求主要是解除婚姻关系,不宜将婚姻之外的其他人作为当事人,故《规定》明确,在离婚纠纷中一方提出返还彩礼诉讼请求的,当事人仍为夫妻双方。
《规定》充分考虑上述习俗,区分两种情况:一是婚约财产纠纷。此类案件原则上以婚约双方当事人作为诉讼主体,但考虑到实践中,彩礼的给付方和接收方并非限于婚约当事人,双方父母也可能参与其中,为尊重习俗,同时也有利于查明彩礼数额、彩礼实际使用情况等案件事实,确定责任承担主体,《规定》明确,婚约财产纠纷中,婚约一方及其实际给付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原告;婚约另一方及其实际接收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被告;二是离婚纠纷。考虑到离婚纠纷的诉讼标的主要是解除婚姻关系,不宜将婚姻之外的其他人作为当事人,故《规定》明确,在离婚纠纷中一方提出返还彩礼诉讼请求的,当事人仍为夫妻双方。
《规定》区分两种情况:一是婚约财产纠纷。《规定》明确,婚约财产纠纷中,婚约一方及其实际给付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原告;婚约另一方及其实际接收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被告;二是离婚纠纷。考虑到离婚纠纷的诉讼标的主要是解除婚姻关系,不宜将婚姻之外的其他人作为当事人,故《规定》明确,在离婚纠纷中一方提出返还彩礼诉讼请求的,当事人仍为夫妻双方。
三是明确涉彩礼纠纷的诉讼主体。彩礼返还纠纷中,程序上存在的主要争议问题是婚约双方的父母能否作为诉讼当事人。在中国的传统习俗中,儿女的婚姻一般由父母操办,接、送彩礼也大多有双方父母参与。《规定》充分考虑上述习俗,区分两种情况——婚约财产纠纷和离婚纠纷。
扩大婚约财产纠纷中适格当事人的范围,是一次重大突破。《彩礼纠纷规定》第四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婚约财产纠纷中,婚约一方及其实际给付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原告;婚约另一方及其实际接收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被告。该规定赋予了实际支付彩礼的父母适格当事人地位。婚姻不仅是男女双方的结合,更是男女双方各自家庭的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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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稿第四条也对涉彩礼返还纠纷案件中当事人主体资格作出明确规定:离婚纠纷中,一方一并提起返还彩礼诉讼请求的,当事人仍为夫妻双方。婚约财产纠纷中,婚约一方及其实际给付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原告;婚约另一方及其实际接收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被告。
《规定》明确,婚约财产纠纷中,婚约一方及其实际给付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原告;婚约另一方及其实际接收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被告;二是离婚纠纷。考虑到离婚纠纷的诉讼标的主要是解除婚姻关系,不宜将婚姻之外的其他人作为当事人,故《规定》明确,在离婚纠纷中一方提出返还彩礼诉讼请求的,当事人仍为夫妻双方。
然而,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的原判。法院认为,这是一起离婚后的财产纠纷,主要关注未分配财产的分割。然而,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发现了一些关键的事实。
涉彩礼返还纠纷中还存在诉讼主体资格问题。根据中国传统习俗,缔结婚约及给付彩礼,一般由男女双方父母共同参与,因此,在婚约财产纠纷确定诉讼当事人时,亦应当考虑习惯做法。如果婚约当事人一方的父母给付或接收彩礼的,将其列为共同当事人,不仅符合习惯做法,也有助于查清案件事实。
最后需要提醒大家涉彩礼返还纠纷中存在的诉讼主体资格问题。根据中国传统习俗,缔结婚约及给付彩礼一般由男女双方父母共同参与,因此,在婚约财产纠纷确定诉讼当事人时,应当考虑习惯做法。
在过去的婚姻法中,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的划分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导致很多离婚案件都因为财产纠纷而陷入僵局。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新规定提出了一套更加详细和科学的财产划分办法,旨在减少纠纷,保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